中新網四川新聞11月27日電 (吳平華)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喜歡飼養寵物,馬路上經常出現各種寵物。那么因飼養寵物而引發的糾紛,責任該由誰承擔呢?近日,簡陽法院審理了一起行人被犬只絆倒受傷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2023年9月17日,黃某在市場上蹲地上撿菜,起身后退時重心不穩,在此過程中撞到樊某飼養的犬只而絆倒摔傷,后黃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黃某的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事后,黃某就賠償事宜與樊某多次協商無果,而后起訴到法院,要求樊某承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糾紛系黃某起身后退過程中被寵物犬絆倒受傷,不是因動物的獸性本能導致,并非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民法典》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而適用一般侵權的規定。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二)為犬只佩戴標識牌;(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樊某作為犬只的飼養人、管理人,攜帶寵物狗至公共場所時,應對攜犬行為可能產生的相應后果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公共區域的路段,應注意避讓行人,樊某作為犬只的飼養人、管理人未能及時合理避讓造成黃某絆倒,樊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同時,黃某所在的環境為公共區域,黃某在未看清路面情況起身后退時被犬只絆倒,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及時避免危險,是造成損害最主要的原因,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減輕樊某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樊某對黃某的損害后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一般情況下,人與動物之間發生損害一般適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規定,受害人的損失一般由侵權人全部承擔,但并非所有的與動物發生的損害均適用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相關規定,當損害不是由寵物犬動物的獸性本能行為所導致,則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
在此,想提醒下廣大寵物飼養者,在飼養寵物的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樹立文明養寵觀念,增強危險防范的意識,嚴格約束寵物行為,承擔好管理、看護責任。此外,也提醒廣大群眾,在公共場合活動時,應注意觀察周圍環境,及時避開障礙物,避免受傷情形的發生。(完)